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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普法宣传
发布时间:
2024-07-18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普法宣传
1、哪些消费行为受《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保护?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2、《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的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消费者依法享有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获得消费和相关知识权、受尊重权、个人信息保护权、监督权,以及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3、经营者对商品的赠品和奖品是否需要保证质量?
需要。经营者对以有奖销售、附赠等形式提供的奖品、赠品、免费服务等,应当保证其质量和性能。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存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瑕疵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并在修理、更换、退货等方面作出明确约定。
4、哪些商品不能7天无理由退货?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广播、电话、邮购、会议或者讲座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制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或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并经消费者确认。
5、哪些行为属于经营者欺诈行为?
以下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1)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2)提供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3)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4)骗取消费者价款、费用而不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5)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现场演示、打折促销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6)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欺骗式销售;
(7)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未事先通知已交预收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又无法联络的。
6、经营者欺诈行为应当如何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7、餐饮经营者能否要求最低消费?能否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
不能设置这些不合理的规定。根据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额,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8、哪些情况可以要求“课外补习班”退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有权要求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业经营者退还有关费用:
(1)不具备合法资格招收受教育者;
(2)以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允诺;
(3)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4)未按照规定安排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
(5)不能提供保障人 身安全和符合教学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
(6)颁发的证书与承诺不一致;
(7)有辱骂、体罚受教育者等严重违反教育规范的行为。
9、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享受哪些法律保护?
享受商品房实行质量保修。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下水道、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不得低于八年,保修期自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因维修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在保修期内商品房因质量缺陷发生渗漏的,经营者应当在六个月内予以修复,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在正式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订金”、“保证金”、“认筹金”等相关费用。收取定金的,经营者应当书面向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
10、消费者在购买家用汽车时享受哪些法律保护?
家用汽车销售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不得限制、指定保险公司和强制购买保险险种。从事家用汽车维修、保养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说明车辆的真实状况,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维修保养项目、材质规格、收费标准、质量保证期等事项,不得提供不必要的收费服务。
11、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有哪些解决途径?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与商家协商和解、调解,向消费者委员会、工商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投诉,或者通过仲裁、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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